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4月17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通告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9号)涉及江苏省1家生产、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1、榴莲饼核查处置情况(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9号)涉及苏宁易购艾蕾尔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苏州艾蕾尔贸易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销售的标称福建省卡尔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市程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饼,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卡尔顿牌榴莲饼样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送达经营者并启动核查处置。经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榴莲饼共计10公斤,销售了3.975公斤,监督抽检消耗6.025公斤,剩余库存0。当地监管部门已要求企业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经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观无法判断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三)网抽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核实该专营店系苏宁易购平台第三方入驻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要求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该商家的入网资质,并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召回。经查,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以提供不合格食品经营者苏州艾蕾尔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获悉不合格产品信息后,于12月17日核实商家已下架该产品,不再销售,并要求商家对已销售的同批次产品进行追溯、召回,依据《食品安全法》,该公司已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审核义务。2、寿司海苔核查处置情况(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9号)涉及京东夏也食品饮料专营店(经营者为上海夏也实业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浮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寿司海苔,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二)核查处置情况。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书的同时,对连云港市海浮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原辅料库、成品库等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与该批次抽样产品一致的外包装袋及成品。企业目前使用的食品标签与抽样食品标签也不一致。通过检查企业生产及销售记录,也没有发现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4日、规格为140g(全型50枚)的寿司海苔。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未生产过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4日、规格为140g(全型50枚)的寿司海苔,2018年6月之后也没有为其它企业代加工相关产品。因此,该批次抽样发现的两份不合格食品系他人冒充该厂家地址生产的产品。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不合格产品为连云港市海浮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故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连云港市海浮香食品有限公司不予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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